古美门不得不承认,面前这个年轻人是他法律生涯之中遇到了最为难缠对手之一。他没想到这个叫做北原的律师在面对取得时效的抗辩下,还能够进行反击。事情的发展已经有些超乎他的意料。
不过,眼下只是起了一点波澜。
这个世界上,总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按照自己设想的模样,来100%的运作。
偶有偏差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这位胜率百分百的律师到底是一只凶猛的野兽,刹那间又亮出獠牙向对方撕咬,“方才原告代理人用主物与从物来进行比喻,实是一种错误。主物与从物,这对概念的前提是他们各自都是独立的物,只是因为用途上具有辅助功能,方才形成主物与从物。所谓法定空地与正常土地都是相连在同一块土地之上,与主物、从物的情况根本不同。”
“从物的所有权之所以由主物所有权变动来决定,只是立法者出于物尽其用的功能来考虑而已。事实上,民事法律根本没有禁止当事人就从物和主物的所有权变动做出另外的约定。从物和主物完全可以分离转让,这是民法所允的。原告代理人方才在故意混淆有关概念,把从物的所有权变动跟随主物的这一法律原则,扭曲成为某种强制性规范。这是根本错误。”
“就法定空地需跟随正常土地的所有权相变动,亦只是立法者处于维护法定空地的需要而设置的,以避免法定空地被土地所有权人进行抛弃。”
“方才原告代理人说法定空地与正常土地有所不同,不能成为独立拥有的对象。这种说法更是大错特错。事实上,法律亦承认土地所有者对法定空地的财产权利。只是立法对这部分土地的用途加以限制而已。法定空地仍然是土地所有者的正常财产。我们不能以其用途被加以限制,便判定所有者的其他权能便被加以限制。”
“法定空地除了用途遭到限制以外,在其他方面均与其他正常的不动产相同。其在适用时效取得制度上,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面对古美门的反扑,北原不慌不忙接着回应道:“问题的本质在于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能否类推适用至正常土地与法定空地的关系上。主物与从物,在功能呈现互相辅助的作用。在法定空地与正常土地上,亦是如此。”
“正常土地上进行建造活动,搭建楼宇。而法定空地则用作通行、采光和通风。二者在功能上恰恰是相辅相成的。就此点而言,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类推适用至正常土地与法定空地的关系,恰符合双方的本质。”
“至于说,方才被告代理人谈到从物亦能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则属于无稽之谈了。取得时效制度本就是法律中的例外情形。其赋予了无权占有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得将无权占有物转换为其所有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对无权占有的一种退让。就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能采取严格的文意解释,乃至限缩解释,而不能任意扩张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两位大律师的言辞仿佛擦碰出火花,呈现出一种势均力敌的效果。
犹如拔河到了关键的时刻。